财产损失惹纠纷 多元调解修复“邻里情”

焦点 2026-09-29 04:06:54 41161

3月10日,邻里情汉阴县人民法院双河口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精神病人侵权引发的财产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系邻里关系,损失因被告精神状况异常,惹纠打砸了原告家门窗、纷多复并泼洒污物,元调造成了经济损失。解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均无果,邻里情无奈之下,财产原告将其诉至法庭。损失

案件受理后,惹纠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前往案发地了解情况,纷多复并现场调取了监控视频。元调经过调查,解修确认被告侵害原告权益的邻里情行为属实,但双方之间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考虑到被告精神状况特殊,且双方为邻里关系,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决定邀请村调解员和镇综治办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调解。

调解中,法官联合调解员和综治办工作人员按照损失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初步定损,同时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向被告监护人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作为监护人对被告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并强调了邻里和谐的重要性。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也表示愿意谅解被告,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邻里纠纷虽为小事,但若长期得不到解决,可能引发更大的矛盾。本案中,被告因精神状况特殊,其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困扰和损失。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及时制止被监护人的不当行为,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同时,邻里之间也应该相互理解、包容,共同维护和谐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编辑:倪健

编审:黄琪雅 黄智发

终审: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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